《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举什么证据,要看该案争议的关键。该案的关键是王某与该企业有没有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材料,该企业基本上都没有,但有5名该企业职工证明王某是该企业职工,并且是在工作中被压死的。单凭其他职工的证言,显然证据不够充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证据,该怎么办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该企业负责人后来承认,王某是该企业职工,因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如果承担王某各项工伤保险费用,自己将倾家荡产。他以为,自己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费记录,又销毁了职工名册和发放工资证明,便可以逃避责任。没想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使他输了官司又受到惩罚。
因此,用人单位不建立档案,甚至发生争议时销毁档案并不能逃避责任,还会受到相应惩罚。用人单位只有依法用工,加强档案管理,发生争议时才能提出客观证据。
那么,用人单位怎样对档案实行精细化管理呢?综合来说,用人单位建立的档案应包括:1.劳动合同文本;2.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的材料;3.职工名册;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5.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6.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的记录;7.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8.考勤记录;9.劳务派遣协议告知劳动者的记录;10.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材料;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材料;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材料;11.建立安全设施、提供防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等劳动安全卫生的材料;12.女职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等材料;13.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等材料;14.专门培训、岗前培训、职业培训的记录;15.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材料;16.裁员时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材料;1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的材料;18.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保管的材料,等等。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