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现个人档案丢失,单位须立即通知个人。与此同时,单位和档案丢失人都应积极联系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材料,补办档案。
就个人而言,只有尽快补办档案,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单位而言,一旦日后个人与单位就档案丢失一事产生诉讼,单位是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是影响单位赔偿金额高低的重要因素。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有义务保管职工档案;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因档案记录和反映了个人经历和德才,不仅关系个人就业机会的取得、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而且关系到个人退休手续的办理和养老金的领取,所以档案一旦丢失个人将受到不利影响。
基于这样的考虑,在处理因单位过错导致个人档案丢失的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察单位的过错程度和个人的受损情况,酌情要求单位赔偿个人档案丢失赔偿金。在前面的案例中,一方面郑先生由于档案丢失无法交纳社会保险,损失较大;另一方面被告单位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内都没有积极协助郑先生补办档案,存在过错,全面考察这些情况,双方才达成单位支付郑先生15万余元赔偿金的调解方案。
因此,单位必须提高档案管理意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个人档案的安全,否则,就将为此付出高昂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