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F、L字签证来辽宁省人员;持因公护照或身份证加附页,免国签证的人员,以及因改变原有身份被公安机关收缴居留证件的人员;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是指持标有X字签证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的人员。
(二)外国人在我省就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具有经省有关部门确认的,与将要从事的工作相应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3.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该受聘雇者而不能进行的某种工作,并且这种工作由外国人担任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符合就业条件的外国人在辽宁省就业,必须由聘雇单位向省劳动厅提出申请,经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劳动部、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申请表》,并出具受聘雇者的护照、签证、证件和工作履历等有关资料。上述材料报省劳动厅后,经审核,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外国人,按规定由省劳动厅予以审批登记,并发给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在我省合法就业。
其他部门和市、县(区)均无权办理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的审批手续。
(四)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不能申请就业,如果要求就业,须经国家教委同意,先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后才能按本规定办理申请就业手续。
(五)外国人不得在我国的政权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以及对国家安全、外交、防务关系重大的其他机关任职。
(六)被批准在辽宁省就业的外国人,应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和聘雇单位公函以及健康证明书等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改变来华身份,办理居留证。居留证有效期限不超过《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
(七)《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外国人的就业单位与《外国人就业证》注册的聘雇单位必须一致,外国人就业期满后,聘雇单位应在其离境后十日内将《外国人就业证》退交原发证机关,如需延长《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或变更聘雇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未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的《外国人就业证》即行失效。《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或变更后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变更手续。
(八)《外国人就业证》由外国人个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通过聘雇单位向市、省劳动部门报告,按原手续,补领或换发《外国人就业证》。
(九)外国人的就业申请被批准后聘雇单位与受聘雇者应签订聘雇合同。聘雇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副本须交原批准机关备案
(十)外国在辽宁省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辽宁省的常驻机构,包括外国领事馆和联合国代表机构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港、澳、台人员来我省就业,也按上述程序审批,领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可证。
参阅文件: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辽劳司字[1993]88号,199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