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职工,应优先从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收。
2.企业确需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从事文艺工作、体育运动和特种工艺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企业跨地区招收职工,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招收职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省外企业到我省招收职工,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和本企业的招收职工简章向招收职工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5.国有企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生产、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的职工和民族自治州(县)的国有企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转户粮的关系的职工,须经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此范围以外的企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职工,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6.除乡镇企业外,其他企业从农村招收不转户粮关系的职工,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力供求结构和岗位分类实行适度调控,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企业招收职工,应公布考核结果和录用人员名单,并将招收职工情况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8.企业应于招收职工后30日内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收职工后,应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企业招收职工后30日内未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