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中,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如此普遍,直接源于《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年龄歧视和健康歧视的制度性规定。
《调查报告》称,“这种制度性、规范性的歧视最不易为人察觉和警醒,但是这种歧视却是为害至深。”
比如,《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要求18-35岁之间的人才有资格报考国家公务员,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不能胜任公务员的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亦存在制度性健康歧视。此次调查主要关注血液病(包括携带血液病基因)歧视、艾滋病歧视、糖尿病歧视。《调查报告》认为,这些疾病通常可以通过药物控制,并不直接影响职业,因此笼统地将其排除在公务员招录之外,造成了健康歧视。
从身体特征歧视亦可见到规范性文件的影响。据介绍,在2010年11月最新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对于一些特殊岗位(含警察岗位)的体检标准进行了修订,比如将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岗位缩小至特警。但其中第三条规定,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能报考警察职位。调查报告认为,这里没有区分警察的具体岗位,对相貌做出统一限制,涉嫌身体特征歧视。应进一步修改标准,将对于身体特征的要求限于特警或其他特殊职业。
社会身份歧视同样是历年公务员招考中的“重灾区”,在本年度的公职人员招考中占全部岗位的11.5%。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共计955个,占社会身份歧视总数的85%。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主要表现为对特定省份(县市)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一般与招考单位所在地有着对应关系。
《调查报告》指出,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是一种政策性歧视,在我国户籍政策要求和引导下,该类歧视已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歧视之一。它不仅对外地人员构成了歧视,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也限制了优秀人才流动,不利于本地区和单位的长远发展。
调查还发现大量对学生干部、支边扶贫等身份的要求和待遇,以及限国有单位或当地工作经验的要求。《调查报告》认为这些身份标准都属于歧视,这些种类繁多的优惠政策加剧了就业中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