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一项落户条件的,按照“专业人员落户”程序办理,由蓝色硅谷核心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二项落户条件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三项“投靠落户”条件的,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除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其余由公安分局审批。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一方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落户。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四项“收养子女”落户的,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五项“劳动模范”或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落户的,由青岛市总工会等主管部门受理,市公安局审批。荣誉称号不包含政府直属部门颁发的称号。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六项“考录调动”落户的,应持青岛市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录(聘)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七项“军人”落户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持区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退役士兵异地安置市区落户的,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军转干部落户的,持市军转办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士官)进市区落户,由市、区民政局按照规定受理,市公安局审批,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若需办理随迁家属落户,公安分局凭市局批准件和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在市区有工作或外地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办理随军落户的,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批。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八项“定居”落户的,华侨凭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港澳同胞凭省公安厅批准件、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九项“特殊情况”落户的,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境外人员凭出入境证件、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等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符合《意见》中第七条第十项“特殊专业人才”落户的,体育专业人才指:年龄20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26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成年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28周岁以下,获得洲际性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30周岁以下,获得世界性正式比赛前6名。由市体育局受理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安局审批。
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由相关部门持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