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第三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第四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积分落户工作,负责下达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落户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开发积分落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排名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落户。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积分落户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应登陆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落户市区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