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均须持户口薄(身份证)、学历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及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或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或企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含劳资部门)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各地视情况逐步予以实施。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不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予提供服务,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2.为避免重登、漏登和错登,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应按下列办法进行登记:
(1)双职工子女只能在父母一方的单位就业服务机构或劳资部门登记;
(2)纯居民及其子女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