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6] 15号),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十一五”规划提出,到 2010年末全省技能劳动者总量要达到 217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要达到 6%以上。为确保实现这一目标,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推进全省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省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加强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职业技能鉴定是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管理、理顺关系、凝聚合力,快速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明确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服务重点。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要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中央驻晋企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和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的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工种)范围,除配合鉴定中心的考评工作外,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和其它社会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的考评工作,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其他社会从业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
行业鉴定机构负责本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鉴定,行业内其它职业(工种)的鉴定,由地方鉴定机构负责。
(二)理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体制。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服务。同时做好省属鉴定所(站)的日常业务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
市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加强对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和质量考核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时足额缴纳管理费。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能的延伸,必须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驻晋行业鉴定机构(中心、所、站),要在省劳动保障厅的日常管理下开展工作,行业鉴定机构要按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按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主动接受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质量抽查、业务考核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对不具备鉴定质量保证条件或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及时予以撤消。
二、鼓励技术竞赛,激励技术创新,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于引导和促进技能人才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鼓励职工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提升职工学技能积极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大赛等多种活动,调动职工学技术、比技能的积极性。要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促进企业、行业、地区之间劳动者技能交流。要按照《山西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技能竞赛活动,保证其健康、有序开展。技能竞赛预赛阶段,要组织各职业(工种)职工广泛参加。经层层竞赛选拔进入决赛阶段后,省级一类竞赛同职业(工种)参赛选手要不少于 30名,其它竞赛级别应不少于 20名。
对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同时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省级二类技能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劳动保障厅授予“三晋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第二至三名的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第四至六名的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对市级一类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要求命题)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由省劳动保障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可申报技师资格考评。
中央驻晋企业参加全国技能竞赛的优胜者,根据大赛组委会的竞赛规则、规程和奖励办法,企业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颁发上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同期、同一赛事多次获奖人员,按最好成绩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立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技能人才的创新动力。
对技术技能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先进人物,经企业申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可直接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其中: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颁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省级劳动模范或“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对获得国家和省技术发明奖的,颁发上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贡献突出的,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搞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发挥企业组织、技术装备和管理优势,对快速推动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在企业建立起一套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的职工业绩考核和技能评价体系。试点工作要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试点企业要确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本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定后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供相关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试点企业要规范鉴定申报、资格审查和工作流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职工技能鉴定考核成绩,申请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试点企业可享受的相关政策。 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自主组织本企业职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技能鉴定,也可选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技能鉴定。需要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只要具备规定条件,均可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同时可组织本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企业按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 15%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缴纳管理费。
2 、可从本企业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和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聘考评员。
3 、企业可按照自身特点对鉴定试题进行 30%的调整。国家试题库中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命题。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自行组织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
4 、企业组织的技能竞赛,凡按照高级工标准命题、竞赛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厅确认、本企业同工种 80%以上职工参与竞赛的优胜者,企业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申报第一至三名优胜者的职业资格。其中,各职业(工种)第一名选手,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二、三名选手,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报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对本企业评选的技术能手,可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上一级职业资格。
5 、试点企业要整体推进本企业全体职工、全部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加强非试点企业技能劳动者评价工作。 未列入试点的企业每年都要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考核计划,加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合作,积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四、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要通过建立完善技能人才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激发劳动者学习技能、钻研技术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活力。
(一)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对技术工种要继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技术岗位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求职人员应聘企业技术岗位(工种),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立技能人才工资激励机制。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并向高技能岗位适当倾斜,适当拉开不同等级技能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别。对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应聘在岗职工,应给予相应的技能补贴。对聘任上岗的技师、高级技师,企业应分别给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相关待遇。
(三)实行企业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 企业应普遍推行首席技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能贡献奖励制度。首席技师应聘期间,企业可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首席技师中的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企业要组织安排优秀青年员拜高技能人才为师,确立明确的师徒关系和培养时限标准。名师带徒期间,可根据培养任务量大小享受相应的补贴。企业每年都要对技能劳动者的技术创新和技能贡献进行评选表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加强管理监督,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保证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一)严格考务和证书管理。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统一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广的考务管理软件。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发布申报条件、考核时间和考评工作方案等相关信息。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制,在印刷、传递过程中严格保密工作。全省职业资格证书空白文本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劳动保障部申购,各市所需证书,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规定核发。
(二)完善质量管理和监督制度。 要实行责任制管理,按照“谁管理的机构谁监督、谁办的业务谁把关、谁发的证书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管理制度。要切实抓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技术专家四支队伍建设,建立考评员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严格考场考务管理。要实行质量监督制度。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考核鉴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质量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的考核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要首先从建立试卷(件)随机抽查制度抓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按照责任分工,组织专人对各批次试卷(卷)进行随机抽查,初、中级资格证书考核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5%,高级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技师、高级技师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5%。经抽查发现问题的,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凡不合格人数超过 20%的,要重新进行鉴定考核,全部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凡三次出现重新鉴定考核问题的所(站),要予以撤销。
(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网络管理和查询制度。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及时通过“山西国家职业资格网”( http://sx.osta.org.cn)或“山西公共招聘网”( http://www.sxlm.com),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结果,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都要由省鉴定中心负责录入网站,便于社会各方查询相关信息。同时,在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举报电话( 0351-3046385, 3521797),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实行责任制管理,对违反规定异地购买证书、违规考核乱发证、集体舞弊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指导意见从二 00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