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完善职业介绍服务功能,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职业介绍服务以及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补贴。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制定服务标准、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接续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就业援助制度,为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提供专门的免费帮助和服务。
第四条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向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提供诚信、有效的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用工信息等就业服务。
第五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求职登记证》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政策咨询和用工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的,按照其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绩效,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