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落实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的工作责任,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分管和负责审核认定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审核认定栏内签名后方可加盖审核认定单位印章,既有审核认定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又有审核认定单位印章的证件和表册,方可生效。
(2) 各地须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将通过2001年度职业介绍资质认定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职业介绍许可证》编号,连同当地和省职业中介资质监督电话(025-3396946)予以发布公告,并在所有核准的机构公示(信息)栏中张贴。
(3)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具体负责人和经办人各1人,并将名单电话告知省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认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亦请随时联系。联系电话:025-3396946;电子信箱:jsjysy@sina.com;,邮政编码:210024;通信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7号(华东饭店A楼319室)。
[详见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 苏劳社就[2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