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1994年10月7日劳部发[1994]419号)第六条:各级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行业部门劳服企业管理机构,应依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采取原有企业改制和组建新企业两种方式设立。新组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由3名以上作为发起人,并有20名以上个人股东;原有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应经原企业职工大会通过。有外来投资的,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上述两种情况均需报地方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由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对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股份合作制劳服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依照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企业终止清算结束时,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经会计事务所验证后,报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并报原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