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规范整贷担保项目的受理、贷前调查、复查、评审、审批、推荐和贷款回收的工作程序,规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保护整贷担保项目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小额贷款整贷担保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整贷担保,是将省本级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合作银行,省担保中心按1:5的担保授信额度,专项对全省范围内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提供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内省担保中心按100万元申报贴息。贷款到期后,由借款人一次性按期归还贷款。
第三条贷前调查。全省范围内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需要贷款时,向所在地设区市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各设区市担保中心受理项目贷款申请后,20天内对申贷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信用等情况安排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由市担保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向省担保中心推荐,并提供企业相关申贷资料,资料提供确保真实、合法性(企业需提供的详细资料附后)。
第四条贷前复查。省担保中心受理设区市担保中心的推荐后,筛选申报贷款担保项目的企业,确定担保项目复查对象,组成担保项目复查组,30天内,与经办合作银行共同对企业法人素质、资信状况、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发展前景、贷款金额及期限、贷款用途和反担保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综合报告每户贷款企业的基本情况,提交评审会上评审。
第五条贷前调查和贷前复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贷前调查和复查工作,做到三个到位。即:企业相关申贷资料齐全到位;反担保手续落实到位;调查报告真实反映到位。
第六条省担保中心采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担保中心、厅监察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经办合作银行、创业成功人士等单位的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担保中心及评审委员会对担保项目的评审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依法独立履行担保项目的评审职责。
第八条省担保中心根据贷款担保项目的贷前调查和复查情况,不定期组织安排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评审会全体委员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和程序,对中心复查组提供的参评担保项目逐个作出评价、审议意见。
第九条为控制整贷担保项目风险,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采用“五分之三多数通过制”,即:评审委员中有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委员同意,则该担保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第十条省担保中心将评审会通过的担保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劳动保障厅厅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省担保中心根据厅领导审定通过的担保项目,在落实资产评估和反担保手续后,向经办合作银行推荐并提供担保。放贷时间、金额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担保中心通报。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省、市担保中心和经办合作银行,要按照(赣就局[2003]71号)文件规定,深入贷款企业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建立担保贷款早期风险预警机制,共同做好企业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