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服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劳服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等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 劳服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3. 劳服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必须把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重要指标。
4. 劳服企业应当加快推行股份合作制步伐。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按照国家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5. 劳服企业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6. 劳服企业经主办单位同意接收的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可挂靠在主办单位,保留全民职工身份,享受主办单位委派到劳服企业职工的待遇。
劳服企业从社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7.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劳服企业职工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考试和评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职务和待遇由劳服企业自主决定。
8. 劳服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自主选择工资制度和奖金分配形式。劳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
9. 劳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劳服企业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享受保险待遇。
10. 劳服企业安置的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所在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11. 劳服企业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清算企业财产。由主办单位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原批准开办的劳服机构共同对企业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清偿程序进行清偿。借用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生产资金,由劳服机构负责收回。企业财产清算后剩余财产,委托主办单位作为继续发展劳服企业的专项资金收存代管,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