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对服务对象企业中拟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做到“五清”;即摸清下岗职工家庭情况、下岗原因、本人特长、身体状况、就业意向。在所需经费落实后,由行业或企业按照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方案,公布进入中心下岗职名单,人员由中心接收。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签订托管协议;对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兼并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对实施减员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职工和企业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要明确托管期限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制定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人员计划的同时应积极开发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就业岗位,制定安置分流方案和转业转岗培训计划,并及时向进入中心的职工公布。
(3)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仍留在原企业。在签订托管协议前,企业和职工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取得一致意见的,且下岗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内部其它分流安置方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的,中心可与其解除托管协议,并通知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托管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未能实现再就业的,由中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企业和职工本人。企业在托管期届满时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按失业职工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有关待遇。进入中心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终止托管协议,人员退回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