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如发生出国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劳教等情况,《劳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2、《劳动手册》如有遗失,由本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
3、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按原规定,凭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由录用单位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4、本市蓝印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的制度另行规定。
[详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