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或原有企业,申请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时,应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将下列文件和证明一并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4)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其中属安置对象的(录用安置的合同期限均需一年以上)应提供《劳动手册》和上海市职工录用证明;
(5)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验资报告、验资证明、验资证明表及股东出资金额名册等有关证明;
(6)《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同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审核)部门。
区、县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核)部门对所受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3、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作出给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4、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编号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明书》及其副本。
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存续期间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报程序同认定),应由企业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比例确认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该企业上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并报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6、对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单位,应及时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7、对认定工作违反规定,虚报安置对象及比例的,一经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认定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其享受扶持政策;税务部门有权追回其减免税款。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核企业认定申请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