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镇单位从省内招用农村劳动力,省属、中央属和驻鲁部队属单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地、县属单位分别由市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外省市驻鲁单位由所在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从省外招用劳动力,省属、中央属和驻鲁部队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市地、县属单位和外省市驻鲁单位经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为了控制失业率,保持城镇就业局势稳定,除矿山井下、地质勘探、海洋捕捞、盐业生产、建筑施工、装卸搬运、乡村邮递等特殊工种岗位,其他工种岗位原则上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凡下岗职工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企业,不得使用农村劳动力,已经使用的要限期清退。要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作为各地审批招用农村劳动力的警戒线。年末登记失业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再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地,均须严格控制招用农村劳动力。年末登记失业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同时再就业率又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地,次年不得再审批农民合同制用工。
从1999年起,各市地应于每季后10日内,将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的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