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均应参加职业指导,并实行"先指导,后发证"制度。
(1) 16周岁以上未能升学的应届普通高、初中毕(肄)业生,由其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指导。
(2) 16周岁以上应届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毕(肄)业生,毕业前由学校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劳动就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职业指导。
(3) 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转到社会的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参加职业指导。
2、 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就业形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提供择业求职和培训导向服务,引导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正确选择职业。
3、 职业指导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调指导下,由市或区(市)就业训练中心承担。市和各区(市)失业保险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失业职工参加,职业介绍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其他失业人员参加。
4、 职业指导采取集中授课与日常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失业人员在一次失业期间集中授课不少于2天。失业职工集中指导后,日常指导由各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所(站)组织,与每月发放失业救济金同时进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职业指导的,停发失业救济金。
5、 失业职工指导所需费用,按青劳司待[1992]42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