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包括农牧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本人都须履行缴费义务。
农牧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如果到达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国家有关规定还要求,各地要逐步将进城就业农牧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在已将农牧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牧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
国家有关规定还要求,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牧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牧民工本人不缴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牧民工,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目前有的地区还将农牧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在这些地区,农牧民工所在单位应为农牧民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牧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有权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事故和伤害,如何防范和施救。
●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获得职业保护和劳动防护用品。
●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法院审判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当劳动者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