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过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指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秘书培训并结业,下同)。
(1)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秘书工作两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
(2)取得初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秘书工作三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以中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秘书工作四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
(2)取得中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秘书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秘书专业毕业后并从事秘书工作二年以上。
各申报单位应将参加鉴定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以备中心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