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受理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签发准考证;
③负责鉴定的考务工作和场地、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组织申报者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考试考核,负责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④汇总鉴定考核成绩,报送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发放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⑤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3、农业富余劳动力申报初级技能鉴定,可免理论考试。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由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申报者进行实操考核鉴定后,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章,集中上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理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办理、核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
4、为提高证书办理速度,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授权有条件的县市建立证书打印系统,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实现证书就地打印,就地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坚持考培分离、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鉴定质量。
(二)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已转移就业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切合实际的服务。
2、具有初级职业技能的,可根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适当放宽申报条件,持用工单位开具的从业经历证明,直接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实操考核,合格后颁发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3、具有中级职业技能的,持用工单位开具的从业经历证明,可直接向地、州、市鉴定机构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颁发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地组织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时,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及自治区颁发在区内试行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按规范执行。没有考核规范,但从属已颁发《国家职业标准》相应职业的,可按该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初级)相应模块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没有考核规范和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属地方特色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确有市场需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专家开发编写考核规范,经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可,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即可在本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
(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县级(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
1、各地、州、市组织专项能力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证书照片页右下角骑照片处加盖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页下方发证机关处加盖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即可生效。
2、各县(市)组织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由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登记造册,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签章,上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考核合格后,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后,根据考核合格人数分发空白证书和给定证书号段,在证书照片页右下角骑照片处加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记录”页下方发证机关处加盖鉴定所(站)公章即可生效。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填注应上机打印,无打印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创造打印条件,2008年底前暂可手写填注。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培训、鉴定、就业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好政策,搞好衔接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解决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
要加强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建设,配备和培训人员,尽快开展考核鉴定工作。没有成立鉴定机构的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鉴定机构。2008年底前,全区各县(市)都应具备面向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核点,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鉴定开辟绿色通道。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将本通知精神转发或传达至各县市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尽快制定操作办法,抓紧组织实施和落实。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对具体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