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美,是5位状告西安欧亚学院,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职工之一。提起这起官司,张振美情绪依然激动: “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如果学院能好好解决这个问题,我也不希望走司法途径。”为何一场劳动争议非要落到打官司的地步?
今年54岁的张振美,1999年7月到西安欧亚学院工作,是总务处修缮中心的木工。其中,1999年7月至2007年12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校方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学院提出与他只签订5个月的劳动合同,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于是,张振美找到有关部门咨询,才知道学院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辛辛苦苦工作了近10年,学院没有为他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在与他解除劳动关系后,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张振美自2007年7月以前,学院只安排他休息一天,未支付加班工资,也未安排补休。从1999年10月开始,学院每月从他的工资中扣除福利金30元,并承诺3年期满后双倍返还,但至今没有返还。张振美说,多年来和修缮中心的弟兄们加班加点工作,学院都有考勤记录;承诺双倍退还扣除的福利金,也是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
对于办理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退还福利金4个问题,张振美和法定委托人与学院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张振美将欧亚学院告到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 《劳动法》和相关法规政策作出裁决。其中,3项是要求被诉方欧亚学院在2009年12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振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73.5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还张振美福利金2220元。张振美的加班工资问题,因没有证据被驳回。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都表示不服。张振美说,学院支付给他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 10个 1573.5元,共计15735元。因为扣除他的福利金是7年共84个月,退还时应该执行双倍的承诺,具体的算法应该是84×30×2,共计5040元,而不是74个月的2220元。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学院应该提供考勤表,接受法院和大家的评判。因此,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前的2009年12月9日,张振美以同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将欧亚学院起诉到了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随后,欧亚学院也在同一法院,对张振美进行起诉,理由是被告1999年7月到原告处工作,2007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不承担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金。另外,由于被告是农民,原告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要求的2008年1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已超过仲裁时效。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承担被告经济补偿金和养老保险费。
记者到欧亚学院采访,宣传部的一位老师称,相关领导不在,记者采访的问题,双方已走了法律途径,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回复,一切按法律规定和裁决执行。张振美告诉记者,10年前自己身强力壮,加班加点,基本没有星期天。现在已经54岁离退休年龄越来越近,学校却什么责任都不承担,十分寒心。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受理了双方的上诉,经过调解无效后,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判决,要求欧亚学院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张振美办理社保手续,并补缴从1999年7月到2008年12月31日单位应该缴纳的社保费;支付9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13407.66元;返还扣发张振美的福利金2220元;两案的受理费20元由欧亚学院承担,驳回张振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和欧亚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振美怒告单位追讨自己劳动权益的事件,再一次击中了高校的软肋。因为多种原因,高校院所的 “长期临时工”一直是社保扩面的死角。有些学校名曰给“临时工”办理了社保,事实上只是将单位应承担缴纳的社保费加入工资当中,直接发给本人;有些高校在与 “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社保由本人办理……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临时工”面临退休而不能退休。对此现象,学校的说法是,这些人流动性大,不便办理社保;学校正在发展阶段,资金困难;“临时工”因身份问题不能参保;参保手续烦琐难办理等等。
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执法力度的加大,用人单位违规现象正在不断纠正。但是,新的现象又在出现,如一些学校只给老员工办理社保,或只给校长的亲属办社保、只给学历高的职工办社保等等。有关人士指出,高校 “临时工”社保问题涉及到一个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不管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解释和推托,不给员工办理社保手续就是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有责任的院校,在教育自己学生守法的同时,也要身体力行当好守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