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2年9月参加工作,当时是“计划外临时工”,1994年12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批准成了“计划内临时工”,至今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长达13年之久。有人说,计划内临时工,在劳动“转制”时,应当转为“合同制职工”,享受合同制职工的待遇。请问国家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
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一章第二条的确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由于1995年开始施行《劳动法》已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现已废止,但上述的原则并没有改变。
另外,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的答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