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年薪制的工资发放形式相对月薪、时薪而言,要漫长许多。因其约定周期通常以年为单位,而被许多人称为“干今年的活儿,赚明年的钱。”据了解,不少企业在与年薪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事先约定发放时间。但是,由于间隔时间过长,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已经工作期限的工资,因此也就落下了欠薪的嫌疑。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遇上急需用钱的情况,也许大家并不会在意。可倘若经济状况真的碰上红色警戒线时,这就成了一大隐患。
在IT公司工作的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10000元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再加额外奖金。然而中途,王先生因为购置房产需要用钱,他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一申请遭到公司的直接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不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故对他提前支付的要求不予批准。听到这一无情的答复,王先生大呼自己被年薪制坑惨了。“这和拖欠工资有何区别?年薪制一点儿都没有优势,还不如拿月薪痛快!”
★见招拆招: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年薪制规定,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由此看来,公司与王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明显违反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公司自然无权将之作为欠薪的托词。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公司就工资发放作出调整,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王先生预付工资,期满时再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