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一种。《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
随着同类型的案件的不断增多,仲裁部门对用人单位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因此,用人单位要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首先需要明确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并且对劳动者进行告知。用人单位对工作任务的要求需要明确、具体、可量化。
其次,为衡量劳动者的工作成果,用人单位应制订公正、客观的考核机制,并予以公示。在依据考核机制对劳动者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后,用人单位还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告知劳动者,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并允许劳动者申请复查。
再次,“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是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必经程序。仅考核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却未经培训或调岗程序也是不能直接将劳动者辞退的。
最后,以“不胜任”为理由解约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规定赋予了工会把关的权力,使得用人单位的解约行为更加严谨和公正。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不胜任”成为眼下一些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主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