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雇用童工罪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增加的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等行政法规都明确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如非法雇用童工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强迫童工劳动的,也是可以分别按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迫劳动罪等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当前一些地方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比较严重,有的还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大对非法雇用童工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必要对非法雇用童工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为此,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未成年人是属于弱势群体,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脑力及体力都不适合从事工作,不管是兼职还是全职,国家都是明令禁止的,会构成非法使用童工罪。这也是为了保障未成人的利益。十六周岁一下的应该都是在义务教育中学习的,所以应该保障未成年人学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