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缴费比例问题。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缴费比例暂采取过渡办法。2000年集体企业在当地参加集体统筹时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4%(含24%,下同。双基数提取的,折合成按工资总额一项提取比例计算)的,2001年企业缴费比例按24%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2%且不足24%的,2001年企业缴费比例按22%执行;企业缴费比例低于22%(不含22%)的,2001年企业缴费比例按20%执行。集体企业缴费比例的过渡执行时间由省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和省级统筹个人缴费比例执行同样标准。
二、关于集体企业历史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问题。纳入省级统筹前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拖欠的,由各市县用集体企业基金结余解决;基金结余仍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属于企业拖欠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集体企业历年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清收的集体企业欠费要并入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集体企业历年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和省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
四、关于集体企业统筹项目问题。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现行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不作变动,对过去历年调整待遇未落实的,不再调整、补发;但对于超过现行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纳入省级统筹,列入统筹外项目,由企业负担。今后新增退休人员,统一按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执行。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后,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统一执行省级统筹制度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