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实际业务中,持续督导仍多流于形式,普遍存在着“重推荐挂牌,轻持续督导”的现象。
从人员配备来看:主办券商通常仅派一名执业人员负责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大部分公司不仅没有后台支持和专业团队的服务优势,也不能有效防止由于工作疏忽、专业能力较差造成的业务风险。部分公司没有相应的业务条线,工作随意性较大,应付性质明显,尤其小券商在部门设置上有欠缺。
在内控制度上:大部分主办券商尚未建立完善的持续督导工作流程和业务体系,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复核机制。
出现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缺乏制度的法律约束力、缺失持续督导效果的评价机构和标准、缺少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利益动力三方面原因。
虽然全国股转系统出台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对督导内容、方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股转系统出台的业务规则,属指导券商的自律性文件,约束力不高。另外,日前已出台的关于持续督导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虽比较多,但没有对督导效果评价的相关规定。对持续督导的效果评价完全由券商自主决定,既没有明确的评价机构,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
主办券商作为商业机构,市场竞争、利益导向必然促使其将主要精力投放在赢利高的项目上。相比动辄上千万的发行保荐、承销收入,持续督导收费低,甚至不收费,而动用的人力成本却不低,主办券商自然缺乏持续督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执业人员而言,由于在现行业绩考核中,推荐挂牌的贡献度较高,且实际工作中现场检查权力又有限,开展督导有一定难度,自然也缺乏持续督导的动力。
众所周知,主办券商制度的核心安排,就是主办券商不仅要负责推荐企业挂牌,而且要在推荐企业挂牌后,从促进企业的发展与成长,提升企业内在价值出发,为企业提供持续的督导与服务。因此,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若不到位,不仅直接影响挂牌公司质量的提升,而且也将影响整个“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