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推荐挂牌业务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指标数值为0的基准分系数设定为1;将指标数值大于0的主办券商进行排序,按照排名前5%(含)、5%-20%(含)、20%-40%(含)、40%-70%(含)和70%-100%划分共5个区间档位,各区间对应的系数设定为0.60、0.70、0.80、0.85、0.90。假设A主办券商本指标数值排名前5%,则相应计点为:30*0.60=18点。
2.在挂牌后督导业务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按照同上的分档标准分配系数。假设A主办券商本指标数值排名5%-20%,则相应计点为:30*0.70=21点。
3.在交易管理业务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按照同上的分档标准分配系数。假设A主办券商本指标数值排名20%-40%,则相应计点为:30*0.80=24点。
4.在综合管理计值方面,将主办券商“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指标量化后,按照同上的分档标准分配系数。假设A主办券商指标数值排名40%-70%,则相应计点为:10*0.85=8.5点。
将四项业务点值进行加总,以确定每个主办券商的综合点值。根据上述计算,A主办券商的综合点值为:71.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