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履行牵头抓总职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派出机构、全国股转系统的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统筹监管制度与自律规则之间的衔接,评估监管制度实施效果并适时修订完善;规范派出机构监管执法的程序、标准和要求;指导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全国股转系统履行挂牌公司自律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挂牌公司并购重组中股票交易核查、立案即暂停的工作机制,防控内幕交易;组织协调挂牌公司重大监管行动、重大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的程序与内容全公开;统筹确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中介机构的培训政策和要求。
(二)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为:对辖区挂牌公司进行日常非现场监管,依托中央监管信息系统、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系统、诚信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掌握辖区挂牌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监管信息;对辖区挂牌公司不作例行现场检查,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根据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启动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涉嫌欺诈、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监管措施或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延伸检查,采取监管措施;检查中发现涉及自律监管范畴的问题,转全国股转系统处理;处理对辖区挂牌公司的投诉举报,属于违法违规线索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三)全国股转系统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暂行办法》履行对挂牌公司的自律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完善自律监管业务规则;审查挂牌公司申请事项;监督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执行挂牌公司申请文件申报即披露、即担责的制度,发现申报不实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中国证监会查处;监督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加强对“两网公司”(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自律监管;制定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建立完善挂牌公司监管档案,完善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处理与挂牌公司相关的属于自律监管范畴的媒体质疑、投诉举报;建立健全调处争议纠纷及投资者补偿、赔偿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对挂牌公司、中介机构的培训工作。规范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行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查处的,及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