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个月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挂牌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基础层挂牌公司如在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决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四条 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人士,可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挂牌公司(含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推荐参加资格考试: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官方网站(www.neeq.com.cn)公布考试通知、考试范围、备考材料、考试方式、考试题型、考试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将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且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已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采取课时制。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通过资格考试后每年参加不少于8个课时的后续培训;其他人员应当于通过资格考试后每年参加不少于4个课时的后续培训。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后6个月内至少参加8个课时的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吊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吊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以下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二)明知相关人员不符合条件仍然任命其为董事会秘书;
(三)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进行不当妨碍、严重阻挠和无故解聘,并导致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