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上海对于成立网络小贷公司一直有所要求,即不仅应当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还应当遵守公司注册地政府或金融局关于网络小贷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规定。主要表现在:
其一,网络小贷主要申请发起方应为稳健经营且主要经营指标在国内排名靠前的互联网企业,或有互联网平台资源支撑的全国性大中型企业(集团)。
其二,主要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具有长期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验。
其三,要求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高管必须专职。总经理以及有关产品、风控、运营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企业(集团)兼职,必须专职、专责、到岗,并在本市办公。
其四,对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网络小贷公司所有资金来源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应尽量集中,所有放贷账户应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备,并应于每季度首月的 10 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上报开户银行出具的本公司放贷专户上季度资金流水明细。
另外,除了牌照申请严格,上海市还对网络小贷的借款方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为自然人,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限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这一规定与 2016 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同一自然人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 P2P 网贷平台的限额规定相一致。也因此,上海出台的政策被认为是目前业内最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