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互联网信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保险公司从事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当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二、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偿二代”监管制度对该类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该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
三、保险公司应当严格选择互联网平台。保险公司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并在与互联网平台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不得存在上述禁止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审核投保人资质。保险公司应当了解投保人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来源、偿债能力等信息,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审慎开展业务。
五、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作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签署的协议中,应当明确互联网平台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等方式开展误导性宣传。应当明确互联网平台上的相关业务界面包含对应的保险条款(或链接),且需出借人、借款人阅知确认,确保借贷双方充分知悉该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信息。
六、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管理。对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上的保证保险条款,应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类型予以明晰,对保险条款中的免除责任作醒目提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风险管控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发展模式,对同一投保人单笔借款和累计借款应当分别设定承保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审核机制,通过内部独立信用调查、委托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等方式开展风险审核工作。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管控。保险公司应当完善核心业务系统,与合作的互联网平台及合作的金融机构实现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加强互联网平台上信息发布情况、业务资金流向、借款人风险和信用状况等数据信息的跟踪监测。
九、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并根据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结果,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十、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及时化解风险,避免发生群体性、区域性事件。同时,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正面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