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受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
(二)书面调查,要求举报对象限期内提交举报情况说明、相关证明等材料;
举报对象应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采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举报对象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函》(见附件2),要求举报对象进行调查。举报对象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签字盖章后反馈至举报中心。
第十五条 采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应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开展现场调查,应向举报对象发出《现场调查通知书》(见附件3),告知调查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举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需要,可调阅举报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询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进行复制、记录、打印等。举报中心对调阅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由专人负责资料的借调、管理和退还。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制作《调查事项认定书》(见附件4),举报对象无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陈述、申辩的理由成立的,调查组应当采纳。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调查事项认定书》上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第十九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奖励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对举报对象扣缴保证金等处罚措施、是否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案件,由举报中心提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受理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委员会负责人批准,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