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输入与银行约定的交易安全认证方式,包括账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动态密码等安全认证方式,银行收到上述信息后按与客户约定对上述电子签名信息进行核实无误,识别客户身份后,按客户指令进行交易。
在实务中,客户的电子签名存在被冒用,银行收到非客户授权的交易的情况,出现这一情况,主要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客户保管个人账户信息和电子签名不善,导致丢失或被他人冒用;
二是客户网络及终端安全意识淡薄,受到黑客攻击被盗取账户信息及电子签名;
三是客户被不法分子欺骗,主动将账户信息及电子签名泄露给第三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银行只要按“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视为发件人发送,银行不是过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第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银行能证明客户存在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时才推定银行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否则将推定银行有过错,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该办法所规定的责任分担机制过分加重了银行责任。
虽然《办法》属于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责任划分,但在实务中,法院常以客户属于弱势群体,应加强银行责任为由,适用《办法》划分客户与银行的责任,加大了银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