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 本,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五条 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按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统一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 GEF 格式的电子 化标书文件,电子标书包括电子化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标底文 件。
第六条 “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标活 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 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 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 GEF 格式文件。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了保证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一致性,纸质标书应由“电子标书生成器” 直接打印生成。
(二)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 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三)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 规定部位加盖含有 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四)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 GEF 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复制到光盘和 U 盘中,提 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五)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 U 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 10 位检查码。
(六) 光盘表面粘贴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并将项目名 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 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第八条 电子标书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 接口(V2.0)》的规定,形成 XML 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 XML 文件,多个专业 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 XML 文件。
第九条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同时,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将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导入到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 系统中,电子招标文件应与备案的纸质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备案的纸质招标 文件为准。
(二) 开标时,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电子 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时,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并与纸质标底文件一同密封送 达开标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