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物资采购行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平交易,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国函〔2000〕27号)和《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晋政发〔2000〕9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的项目包括在山西省境内进行的下述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5.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6.污水排放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4.公、检、法、司、安全等政法系统安排的保密性项目;
5.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三)与产生结构调整相关的高新技术项目、潜力产品项目及计划部门审批的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属本细则第二条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重要物资的采购、且规模标准为: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县属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地(市)属达到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省属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并使用下列资金的建设项目,其物资采购必按本细则进行招标。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能源基金、电力基金、交通基金、引黄专项资金、水利基金等);
4.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用控制权的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的“物资”是指在第二条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钢材、木材(含各种板材)、水泥等主要建设材料和机电设备及其它主要备品备件。
第五条 省、地、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按投资渠道和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是:国家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全额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省计划委员会组织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地(市)、县计委立项并全额投资的项目由地(市)、县计委组织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国家、省与地(市)、县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国家审批的地方项目和在晋建设的中央直属项目),国家和省投资额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项目的物资采购,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和省投资额在三分之二以下的项目的物资采购,由地(市)、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其物资采购必须按本细则进行招标,并按审批权限划分原则由各级计划部门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宏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