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部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会同驻民政部监察局组成民政部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廉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廉政监督机构),负责对民政部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廉政监督机构履行廉政监督职责,提前20日将重大项目招标事项(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计划)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并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招标情况总结(包括招投标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材料)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
第五条 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可向廉政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