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总造价超过2000万元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监理单位,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四条建设监理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交通、水务等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宝安、龙岗两区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分别在交易中心的分中心进行。
有关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服务费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可自行办理建设监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九条监理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招标申请进行核准,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停招标活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交易中心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专业技术力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提出资格预审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名的,可视为不合理条件,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5名的除外。
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未提出资格预审要求的,符合资质报名的投标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以及地质情况等;
(三)监理招标范围,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
(六)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资格及业绩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大中型建设工程不少于21日;小型建设工程不少于14日。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监理资质,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监理许可证书。
因专业特殊、本市监理单位难以满足需要的,未取得本市建设监理许可证书但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经招标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报名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理投标,中标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监理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到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由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三部分组成,其中监理资信标包括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三份标书应分别封装。
第十八条禁止低于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理取费下限报价。
第十九条投标人选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其资格等级应与其监理项目的工程等级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但本市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在截标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在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应当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投标人确认。
第二十六条开标时应当先开监理方案标,该标书评审结束后再开监理资信标,最后开监理报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