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执行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其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可选择进场招标或场外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未在本市注册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参加本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高层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