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标底的目的主要是确认完成该评估项目所需要的合理成本,防止某些投标机构采取低价进行恶性竞争(此种行为既最后损害评估服务的质量,又损害资产评估行业的利益)。这些成本应包括:
1、人工成本(含参加评估项目人员的工资、补帖与奖金等)
2、差旅费(含参加评估项目人员的住宿费、往来车船、飞机票等费用)
3、评估报告制作费(含评估报告打字、复印及装订的费用)
编制标底应以评估项目所在地同类评估机构的正常水平为依据。这里所说的所在地一般应是所在的省或所在的地级市,不应是所在的县。编制标底由委托方来完成。如委托方缺乏编制标底的经验,则也可委托了解这方面资讯的资产评估机构来完成。但有一点必须强调,制作标底的评估机构不得参加此评估项目的投标。
编制一个企业价值评估项目的招标标底时,委托方还需要准备如下的资料:
1、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2、若需要采用资产加和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还必须提供资产状况的说明,包括:
(2)建筑与土地的数量、建筑物各自的建筑面积、位置分布等;
(3)无形资产状况(含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品牌等);
(6)应收帐款状况(主要指与委托方有应收帐款往来的客户数量、应收帐款发生数等)。
3、说明所评估企业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网点的数量与位置的分布等以上内容是影响一个评估项目工作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是编制评估项目标底的必要资料和依据。同时,投标的评估机构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时也需要上述资料,委托方在评估项目招标时,也必须向其提供上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