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它涉及到资产评估和审计行业的三个根本性问题,有必要提出来与业界同仁深入探讨。
1.关于收费标准。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是由省级财政及物价部门依据当地的价格水平以及参照该行业的特点和执业人员的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因素制订的。这样制定出来的收费标准一般来讲,应该说是公平合理的,各中介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而在上述招标中,中介机构收取了应收费用的28.1%.仅相当于收费标准的1/4多一点。人们不禁要问:如此低的收费能保证弥补中介机构的正常业务成本吗?如果连正常业务成本都补偿不了,中介机构何以维持正常的业务活动,何谈发展壮大呢?或许,对中介机构来说,这28.1%的收费不仅能够弥补正常业务成本,而且还有不菲的红利。果真如此,就是收费标准订得太高了,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应该调低。
2.关于行业标准。审计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曾三令五申,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以降低收费标准来争取客户,严重违规者要进行处罚。不以降低收费为手段招揽客户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目前,会计市场供过于求,僧多粥少,而中介机构又良莠不齐。在这样的状况下,如果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拔一些优秀的中介机构来执业,也是一种创举。但评标的标准主要不是如何降低评估及审计费用,而应该是评估及审计的业务质量。但上述招标仅仅强调收费而忽略业务质量,难免有本末倒置之嫌疑。当然,各中介机构的规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及业务熟练程度等方面有很大差别,同一项业务在不同的中介机构中所需要的必要社会劳动时间也不相同。因此,在保证不降低业务质量的前提下,再能节约评估及审计费用,从道理上讲应该说是一次成功的招标。否则,审计和评估业务公开招标就只能鼓励中介机构通过“杀价”去招揽业务,势必引起审计和评估行业的无序和混乱。
3.关于业务质量。山东省的审计和评估收费标准在全国肯定不是最高的。照此推论,山东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即使再不准确,也不至于出现近乎于3/4的误差。事实很可能是济南的这三家事务所面对如此众多的竞争对手,“咬着后牙杀价”,不得已而为之。众所周知,降低收费标准往往导致评估和审计质量的降低。因为中介机构是自收自支的经济实体,其服务是有偿性的,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它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中介机构来说,如果一项业务的收费在数额上不能弥补业务成本,甚至不能保证的一定利润空间时,应该放弃这项业务。如果接受下来,为了生存或盈利就不可能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正常投入执行业务,只能删繁就简,通过减少业务工作量(例如减少甚至省略必要的评估、审计程序等)来降低业务成本。其结果是评估和审计的质量无法保证。
通过降价招揽客户这种违规操作正在日益严重地损伤着我国审计和评估的质量、同行竞争的公平性和执业的独立性。这不能不引起业界同仁的重视,同时也建议有关部门尽快采取应对措施予以治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