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该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话,不能判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但是这一条规定本身也是有条件的,仅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人(非个人),用现金和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项目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如果在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话,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述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则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此规定中的“现金”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现金”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财务义务上的现金,后者是指现钞。
投标人用什么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首先看招标文件对此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投标人要通过基本账户提交的话,投标人通过其一般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也可以。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如何提交投标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翻阅十多份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均要求投标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