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 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经项目可研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企业应该按有关规定先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委托具有国家经贸委及有关部门确认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2、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凡企业自主进行招标,应按项目限额管理权限事先分别向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备案。
3、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监管和招标标书编制、专家组织、信息发布、定标办法确定等招标具体程序经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查。省经贸委负责限额一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监管和招标程序的审查。
4、 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按照限额划分,对必须进行招标的技术改造项目,将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书和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书。
四、 经认定国产设备能够满足用户需求的项目,必须在国内采购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需要进口国外设备的项目,国内设备采购也应进行国内招标,国外设备采购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招标。在国际招标中,优先选用国外投标企业与国内企业联合制造的设备,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为企业指定供货商,不得设置针对国内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
五、 省经贸委将定期检查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工作。各地市经贸委和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据此通知精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对逃避招标的项目单位和招标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