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操作程序以及符合市场规律的合法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运作模式,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量建设资金。虽然招投标质量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在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中,仍发现有的项目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够严密,导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也存在不足。在工程结算审计中产生扯皮现象,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现就发现的一些主要问题摘录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对拟建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不够明确。如现在普遍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对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往往表述不够清楚,某工程外立面幕墙的铝合金分隔条,图纸中有两小条组成一大条,清单综合单价按照每米报价,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未说明是小条的每米或是大条的每米,因为数量很大,仅此一项相差二十余万元。由于投标时也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清单计价分析表,因此给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带来不少困难。其次,由于设计图纸粗糙,技术要求不明确,也是造成施工单位报价含糊,结算时产生矛盾的根源。某沥青路面公路工程中,图纸未注明粘结层有否及层数部位等,往往给投标报价造成不确定性。
二、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的内容不够具体。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发现有些招标文件没有写明需要投标单位提供清单分析表,如果没有单价分析,结算审计人员往往会无从着手;有的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施工方案,由于不同的施工方案有不同的报价,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采用了不同的施工方案时单价、总价是否作调整,或如何调整?都应明确。某河道整治工程,河中原老桥墩需要拆除,原来招标时施工方案考虑的是围堰排水,然后拆除桥墩,施工单位报价六十余万元,评标专家也确认此价格合理。后来,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时购置了一台可以在水中实施凿钢筋混凝土的打头新型机械。施工无须围堰排水,此机械购置价三十余万元,而且施工效率很高,短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内容,结果该工程如何结算引起争议。有些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项目,在评标时,对清单报价是否低于市场价的问题往往不够重视,导致某些清单项目报价低于市场价的投标单位中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些低单价项目往往比原招标工程量做得少或是取消了这些项目,而报价高的项目实际工程量比原投标工程量大得多。
三、招标文件中对暂定价项目和临设费说明不够明确。暂定价项目和临设费在工程竣工时如何结算应有说明,如我市政府建设工程对暂定价和工程变更项目在实施前,单项暂定价或变更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有政府性审计机构进行审核,故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应载明。临设费用是否可调;工程量减少、增加时临设费用如何调整等应加以说明。
四、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业主有无重新组价的权利、如何结算不明确。
五、招标文件中运用词语不够确切。如招标方式仅写固定价格,到底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不够详细;又如钢材价格可以调整,到底是钢筋价格可以调整还是工程中所有的钢材如外墙干挂花岗岩用钢及楼梯用钢等都可以调整?如此等等,用词均应确切明了。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每个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文件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由于参编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性不强、或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业务质量,编制时间过于仓促等原因,经常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招标文件是招投标双方订立合同和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以笔者在平时工作中的体会和思考,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提高:
一、做好图纸会审关和招标答疑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如先对图纸进行会审,各方凭借自己各自的知识、技术经验,可以对图纸提出各种修改意见。汇总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及时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减少以后工程实施时的变更;做好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图纸理解的答疑关,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