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同于个人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倡导公平竞争是其应有之义。这就注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可以根据自己的习惯和喜好去完成采购任务。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政府采购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确定下来。
公开招标过程中,发售招标文件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外开展招标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如果这一环节出现了有违公平竞争的做法,整个公开招标的公平性也就无从谈起。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里明确规定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最短时间要求,充分保证了潜在供货商根据招标文件制定投标文件的时间。按照正常理解,这里规定的“最少20天”时间,包括了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只不过是没有把标书发售时间单独明确规定出来罢了。
正如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的:“国家在制定《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十八号令时,未对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限制得太死,我推测就是以其和等标期相同为默认出发点。也许,立法者起初并未考虑到在这一个小小的采购环节上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论。”
然而,这只能说是权威人士对法律的一种正面理解。对于那些故意把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设置得很短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并不具备法规约束力。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过短的问题,还得依靠法律法规。只有通过法规的刚性约束,才能真正扞卫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精神。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过短与《政府采购法》倡导的公平竞争精神相悖,这一点毫无疑问。那么,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到底持续多久才合适?这一问题在业界也是分为两派,一派主短(5~7天),一派主长(不少于20天),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要想终结争论,确定一个合适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并尽快落实到政府采购实际行动中,同样也需求助于法律法规。
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就“招标文件发售时间”问题进行调研,在兼顾各方利益,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大前提下,出台刚性约束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规定,体现政府采购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方面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