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政府统一征地制度。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先由用地意向单位向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统一征地。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协商征地事宜。
(二)建立政府统一供地制度。由区国土部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协议出让价格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土地使用年限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统一供地。其它任何单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与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确定土地价格、收取土地定金。
(三)完善收购储备制度。全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均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依法规范将非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行为。对申请转让但转让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出让土地,以及申请转让的划拨土地和将原非经营性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由区人民政府优先收购(收回)储备。对确属不宜储备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原用地单位可以依法交易,但应当按规定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低于市场价交易的,由区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整治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对闲置2年以上的土地依法收回其使用权;严格控制存量土地协议转让;暂停土地用途变更审批;企业改制的土地一律进入交易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停在邾城、阳逻地区城镇规划区内新建私房;严禁在邾城、阳逻地区规划区内私下协议转让私房,严格控制村民在规划区内新建私房;严禁将未进行投资或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银行抵押;停止以空转的方式减免土地出让金,并将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审批,实行不饱和供地;严禁没有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入土地开发市场。
(五) 对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在全面清理、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对不属历史遗留问题或“变相搭车”的供地项目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在2004年8月31日以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予以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