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会议开始后由评标主任委员按综合评标报告介绍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优劣、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承诺、资质和业绩的比较、各投标单位总分顺序,根据以上提出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单位和预备中标单位。
49 招标领导小组应根据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和推荐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如领导小组成员有分歧可通过协商或投票决定中标单位。
评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监督人员无权参与确定中标单位。
定标决议应经全体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签字,方可生效。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记录好开会时间、领导小组成员的发言及定标决议。
50 招标办公室应在招标领导小组做出定标后10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附件10)。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附件11),并在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投标费用补偿时)。
51 招标单位应于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
52 勘测设计合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合同。
勘测设计合同应遵照招标文件所列合同条件及协议书格式签订(详见第三卷第二章、第三章有关内容)。
53 中标单位若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由预备中标单位替补;如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则扣罚全部保证金。
54 招标单位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应赔偿中标单位有关损失,其赔偿额为勘测设计费报价的5%,如已收取投标保证金还需返还投标保证金。
55 招标领导小组定标后,招标办公室应将设计招投标全过程文件、记录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归档。其中,评标委员的分项评价比较表、综合评标报告、各评委打分表、评分汇总统计表、领导小组定标决议,应报电力行业设计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56 如招标单位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56.1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邀请招标时,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后7天内交纳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时,投标单位在送交投标文件时一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视工程情况而定,一般为3~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收取保证金后招标单位应给予投标单位财务凭证,退回保证金时投标单位应把凭证退还招标单位。
56.2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天内退出投标单位;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在勘测设计合同签订后10天内退回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回时不计利息。
56.3 如投标单位在投标期间违约退回投标,扣罚全部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违约,不进行开标、评标,或者推迟6个月及以上者,除退还投标保证金外,并赔偿同等数额的违约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