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施工招标的,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招标人进行招标时,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提供立项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申请表,方能进入招标程序、办理各项备案事宜。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 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的,提交以下材料: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组织形式的,提交以下材料:
2、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一)需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提交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意见书。
(二)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方式的,提交招标方式登记表。拟邀请招标的,还应同时提供证明其企业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性质的相关材料。
符合直接发包规定的工程,可持以上文件及法人委托书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
(三)招标方式抄报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持招标办《招标公告发布单》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标服务部办理发布招标公告事宜(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按照公告规定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等。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IC卡在交易中心刷卡报名。投标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
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不少于7家(监理不少于3家)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并向招标办提交资格审查结果记录。
(二)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招标办提交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不少于3家),投标人符合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可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出的同时,向招标办备案。招标文件包括:
(一) 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工程量清单(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
监理招标文件原则上包含上述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适用内容。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投标各项主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报价所需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等。
(三)招标办对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以及在完备性和明确性方面存在缺陷的提出纠正,由招标人进行修改后再行备案。
(四)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应在截标时间15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备案。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招标人可准备一份招标文件摘要,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时提交招标办。
六、确定开标、评标地点
招标人在完成招标文件备案后,到交易中心招标服务部协商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
七、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或在确定的评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向招标办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招标办安排抽取评标专家事宜,招标人于评标前半小时内到招标办领取《评标专家抽取通知单》,并持专家抽取通知单到专家库获取专家名单。
(一)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开标室进行。招标人组织开标时,应携带签收的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等文件。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开标日之前接收投标文件,也可以在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中心接收投标文件。
开标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及投标人有效证件、标底(设有标底的)、投标文件副本(包括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开标记录复印件等资料由招标办核对无误后留存。
(二)开标结束后,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评标,评标室由交易中心事先安排。对于规模大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经招标办同意,招标人也可以组织在其他地点进行评标(须有招标办监管人员在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的同时,向招标办提交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
九、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在提交书面报告的同时,在交易中心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在公示时限内,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招标办确认后,招标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由双方合同备案人员携带以下资料向招标办备案:
招标办对合同进行备案后,向备案双方签发合同备案意见书。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均应及时向招标办备案。
备注:
由招标人招标发包专业工程,且需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其备案监管部门为招标办专业劳务招投标监管部,办公地点在专业劳务交易中心。
(来源:http://www.bcactc.com)